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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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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发挥法律援助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2020〕52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告知和指引劳动者当事人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登录“12348”中国西藏法网或通过法律援助工作站渠道进行法律援助咨询或申请;待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法律援助对象

劳动者对下列需要代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一)追索劳动报酬的;

(二)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农民工的;

(三) 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

(四)因工伤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工伤待遇的;

(五)案情重大、影响面广的;

(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协商后认为应当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

  劳动者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385号令)及《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7〕29号)执行。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和农民工通过仲裁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推动有条件的地市将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涉及劳动保障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三、法律援助形式

(一)接受受援劳动者当事人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仲裁申请等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二)为受援劳动者当事人代写劳动仲裁法律文书;

(三)接受受援劳动者当事人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

(四)协商调处劳资纠纷,参与仲裁调解;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法律援助措施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将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及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调解、立案和仲裁过程中,如发现劳动者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提供基本的法律援助申请咨询和指引,方便劳动者获取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和指引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及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和宣传资料。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受援者。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告知受援者应咨询的部门和渠道。

(三)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或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已设立的“绿色通道”,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和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的,简化审查程序,加快办理进度,做到及时受理、及时转交。对情况紧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提前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交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

  (五)法律援助人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查阅与援助案件有关的案卷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免费提供查阅和复印材料等便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劳动者和法律援助人员。

  (六)有条件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立案接待室(窗口)共同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工作站接收、转送申请材料、解答咨询、开展宣传、报送工作信息等日常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到工作站值班,协助工作站开展日常工作。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分别做好记录和登记台账管理,准确统计获得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当事人的数据和相关信息,做到数据准确、信息共享。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开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为民办实事清单。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财政部门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要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对法律援助案件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等进行指导监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与法律援助无缝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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