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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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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委受理的因机关事业单位未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双倍工资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为提醒各机关事业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我区劳动人事关系长期和谐稳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认识加强临时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临时用工人员作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组成人员,在后勤、辅助性岗位承担着大量工作,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加强临时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对依法保护双方权益,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防范法律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区社会长期持续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完善临时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单位要集中清理清查相关制度,修订完善现有制度,及时研究制定新的制度,着力以临时用工人员录用、管理考核、薪酬、社会保险、奖惩、退出、告知等基本制度为抓手。增强制度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效性,使制度更加符合法律要求,切合用工实际,有效发挥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三、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或相应的处罚。《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法定解除事由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代价较大,必须作为。

(二)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相比以往对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作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五十条,各单位必须遵守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中,每一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都有条件限制,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和程序。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违反需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否则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正确履行附随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还需要积极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如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证明,转移档案、社保关系等。《劳动合同法》还为这些附随义务设定了时间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结,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务必高度重视。把加强临时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以推动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情况全面摸底调查,查漏补缺、及时发现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化解争议隐患,确保临时用工人员用工管理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运行。

(二)抓好学习贯彻。增强学习主动性、针对性,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劳动合同法》专题学习活动,强化对劳动法律法规认识和理解,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总体框架、主要内容、相关要求,特别是办公室、后勤等从事具体工作的管理人员,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学高一筹,学懂弄通劳动法律法规,着力提升争议预防化解能力,从源头上杜绝争议的发生。

(三)严格督查整改。各单位在开展深入自查自纠基础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联合劳动监察等部门,对各单位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随机抽查,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作为主要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确保落实到位。


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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