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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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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嘉峪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嘉峪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嘉峪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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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嘉峪关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嘉峪关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甘肃省标准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甘肃省标准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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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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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嘉峪关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嘉峪关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gsjyg.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嘉峪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嘉峪关市工伤赔偿案例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96、1445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甘肃海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嘉峪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按照双方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原告为李某某,被告为海特公司,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对原告的假肢等费用进行鉴定)。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被告海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因工致伤被确认为二级伤残,经仲裁后,原告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未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一、原告要求支付的医疗费、住宿费、营养费均与工伤有关。原告出院后,并没有完全康复,从受伤程度及后期恢复看,原告仍需加强营养、后期治疗、大部分生活需要他人护理,以及到兰州安装假肢势必产生交通费、住宿费,原告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第二、仲裁委认为原告主张的假肢维护费、后续治疗费、更换假肢费用均未实际发生,属于认定错误。原告认为后续治疗费是因手术后钢板未拆除,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12000元于法有据。且原告安装的假肢使用寿命3-5年,每次更换费用为61850元,原告左手毁损还需安装假皮手套,一只2000元,10只共计20000元。根据原告的经济能力及身体状况,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后续治疗费、假肢维修费、假肢更换费。第三,原告2008年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未给原告缴纳保险,仲裁裁决被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但被告是私人企业,容易因经济效益下滑、领导更换等问题,使原告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难以保障。现原告右臂截肢,左臂毁损,基本生活能力已丧失,只能回到原籍生活,原告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费用。据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一次性支付医疗费148.25元、住宿费1200元、营养费1500元、生活护理费511664.4元、伤残津贴1104176.16元、假肢费用618500元、假肢维修费92775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左手美容皮手套20000元,共计2361963.81元;二、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费共计166012.06元。


  被告海特公司辩解并诉称,原告2008年到被告处工作,2014年1月13日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二级伤残,被告认为仲裁裁决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各项费用计算明显过高。第一、原告主张医疗费、住宿费、营养费不认可;第二、原告主张的生活护理费应按照每月1470.3元支付;第三、原告主张的假肢安装费、维修费、后续治疗费、美容手套未实际发生,也无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第四、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费用过高,由法院依法裁判;第五、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并配合治疗,未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主张一次性支付费用,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且原告主张的费用数额巨大,超过了被告的承受能力,被告认为原告主张一次性支付没有充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给原告参保社会保险。2014年1月13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在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0天,诊断为右上肢上臂中下段离断伤、左手毁损伤、左桡骨远端骨折等。2014年9月12日原告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1月8日鉴定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需要辅助器具。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自理,被告承担医疗费并派员护理15天,另支付原告30000元。2014年11月14日,原告向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购买上臂被动旋腕五指电子手及带锁硅胶套,价值48000元。被告认可购买假肢的事实,但对费用产生的合理性及是否由被告承担持有异议,认为由法庭裁量。


  2015年2月28日,原告向嘉峪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医疗费148.25元、已安装假肢费48000元、交通费1660元、住宿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16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700元、生活护理费521424元、伤残津贴439416元;2、被告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医疗等费用;3、被告为原告配置或更换上臂感应屈肘旋腕电子手价值618500元、假肢维护费92775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共计1936219.24元。仲裁裁决:一、除去已支付的3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费共计166012.06元;二、自2015年1月起,被告按照3172.92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伤残津贴,按1470.3元/月标准支付生活护理费,遇二项待遇依法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支付;三、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原、被告均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假肢费用、更换周期、日常维护费用等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原告右臂假肢费用为240000元,更换周期为4次,日常维护费用为4000元,安装假肢总计费用244000元;2、原告左手假肢费用为100000元,更换周期为4次,日常维护费用为4000元,安装假肢总计费用104000元;3、原告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原告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被告认为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当,计算假肢的费用没有明确的依据,与甘肃省职工因工负伤安装假肢标准相比较明显过高,但未提交反驳证据。


  另查明,原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387.27元。故原告的生活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算,为1470.3元/月(44109元/年÷12月×40%),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即2879.18元,因2015年1月1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我省范围内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上调205元,故确定原告的伤残津贴自2015年1月13日停工留薪期满起以3084.18元/月计算。


  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经庭审核实如下:1、原告主张医疗费148.25元,原告提交门诊票据非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且无法证实与治疗工伤有关,其中购买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肠溶胶囊属于治疗肠胃菌群失调引起的肠炎药品,故医疗费不予确认;2、原告主张住宿费1200元,提交兰州都市宾馆住宿费发票实际为陈XX住宿产生的费用,住宿费不予确认。3、原告主张的营养费,非工伤保险支付范围;4、原告构成二级伤残,工资标准确定为每月3387.27元,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4681.75元(3387.27/月×25个月);5、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住院15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核算为11027.25元(44109元/年÷12月×2%×150天),现原告主张5860元低于通常计算标准,故以原告主张5860元为准;6、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41942.4元(3495.2元/月×12个月),被告认可停工留薪期限,故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0647.24元(3387.27元/月×12月);7、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人均年工资32779元,扣除被告护理15天,护理费核算为12123.74元(32779元/年÷365日×135天);8、原告主张的假肢费用、维修费、日常维护费用,经鉴定右肢为244000元、左肢104000元,被告认为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法律不当,计算标准明显过高。经查,鉴定意见载明,原告右上肢上臂肘关节以上缺失,左手五指缺失,左手腕关节活动完全丧失,安装假肢以改善其生活质量,以定残之日连续计算至70周岁,18至50周岁按7年更换一次。目前甘肃省安装假肢费用中档为60000元左右,中高档100000元至300000元不等,使用期间一次维修费用为1000元,原告共需安装4次,按中档费用计算,使用期间维修不少于4次,其中右上肢费用为60000×4+1000×4=244000元及左手费用为25000×4+1000×4=104000元,共计348000元。评定依据主要为《甘肃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甘肃省医药价格》、《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故本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原告的伤情酌情确认原告使用年限按每7年更换一次,更换次数、维修次数均为两次,故原告的假肢费用、维护费用共计174000元予以确认(右臂费用60000×2+1000×2=122000元,左手费用为25000×2+1000×2=52000元),若原告使用期间以7年为限更换次数超出2次,待实际产生费用后仍可向被告主张假肢及修护费用;9、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经鉴定为12000元,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上述费用合计为329312.73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嘉劳人仲案字(2014)67号裁决书、《嘉峪关市职工工伤决定书》、病历、诊断证明、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后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构成伤残二级,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未给原告参保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诉讼中,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已包括原告左、右肢的全部安装、更换及维护费用,故关于原告主张已安装假肢产生残疾器具费48000元不再另行计算。仲裁中,主张被告缴纳养老、医疗等费用非本院审理范围。综上,原告的损失以法庭核实为准,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假肢费用共计299312.73元。另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故被告自2015年1月13日起,按照3084.18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伤残津贴,按1470.3元/月标准支付生活护理费,遇二项待遇依法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二款、《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海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伤赔偿费用299312.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被告甘肃海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3日起,按照3084.18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伤残津贴,按1470.3元/月标准支付生活护理费,遇二项待遇依法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支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甘肃海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甘肃海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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