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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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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金昌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金昌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金昌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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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金昌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金昌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甘肃省标准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甘肃省标准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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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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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金昌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金昌市人社局网址:http://rsj.jc.gansu.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金昌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金昌市工伤赔偿案例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甘0321民初2296号


原告:侯某某,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市华瑞达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金化北庄。

法定代表人:XX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办事员。

被告:永昌县宝源祥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永河路(金昌酒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金昌市华瑞达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达公司)、永昌县宝源祥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源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华瑞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王某某,被告宝源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瑞达公司和宝源祥公司连带赔偿侯某某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542.80元(54453元÷12×2%×17);2、判令二公司连带赔偿侯某某护理费1792.65元(105.48元/天×17天);3、判令二公司向侯某某连带支付8级工伤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9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00元,合计178200元;4、判令二公司连带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64800元(5400元/月×12月);5、判令二公司连带支付经济补偿32400元(5400元/月×6月);6、判令二公司支付鉴定费80.8元;7、判令二公司配合侯某某做完二次手术后到工伤保险相关部门办理医疗费报销相关事宜。以上共计:278816.25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华瑞达公司招聘侯某某从事装卸工的工作,约定月工资为2700元。2012年侯某某被派遣到宝源祥公司工作,并由宝源祥公司负责发放工资。到2015年5月,因华瑞达公司人事变动,工作量增大,将侯某某的工资涨至每月5400元。2016年4月24日,侯某某在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劳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足踝部外伤;2、左足内踝粉碎性骨折;3、左足距骨骨折;4、左足踝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7天好转后出院休养。2016年6月28日,侯某某被金昌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3月13日,被金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8级。侯某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6月21日,永昌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永劳仲裁字(2017)第50号仲裁裁决书,对侯某某工资数额认定错误。现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华瑞达公司辩称,对侯某某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被评定为八级无异议及仲裁裁决均无意见。侯某某2012年4月19日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于同日派遣侯某某到宝源祥公司上班。我公司为职工的参保单位是金昌市人社局,人社局核定的缴费基数是按上一年度工资核定的。现仲裁部门按2700元裁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按受害人受伤之前的平均工资2500元来计算侯某某的三个一次性补助金与工伤保险待遇。因我公司与宝源祥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人员受伤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经济补偿金由用工单位来承担,按约定由宝源祥公司来承担。


  宝源祥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同意华瑞达公司所陈述的事实。侯某某2012年4月19日与华瑞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于同日派遣侯某某到我公司上班属实。我公司认为,侯某某的诉请不明确,其诉请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侯某某与华瑞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月工资为2600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侯某某的部分请求应该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侯某某主张其月工资为5400元无事实依据。侯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因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存在经济补偿金,而且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不是工伤保险待遇下的赔偿。侯某某被派遣到我公司,根据合同按2600元发放工资,实际按2700元发放的工资。我公司对仲裁裁决认定的工资标准无异议。和华瑞达公司约定的事宜我公司认可。工伤保险部门应该支付的费用除外,我公司应当承担的予以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永劳仲裁字(2017)第50号仲裁卷中缴纳工伤保险明细、侯某某与华瑞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侯某某等人的考勤工资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曹吉萍农行简易明细清单、侯某某工资书面说明,均由侯某某单方形成,与侯某某签名的工资表不一致,其对方当事人也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2、仲裁笔录的真实性双方无异议,应予认定,但证明目的不予采信;3、证人曹吉萍的证言,与侯某某签名的工资表不一致,且曹吉萍所说的工资卡也无法证明侯某某2015年5月后的工资为5400元,故曹吉萍的证言亦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侯某某于2010年12月与华瑞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4月19日被派遣到宝源祥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16年4月24日在工作中受伤,被诊断为:1、左足踝部外伤;2、左足内踝粉碎性骨折;3、左足距骨骨折;4、左足踝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7天好转出院休养。2016年6月28日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3月13日,被金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八级。2017年6月21日,永昌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侯某某的申请作出永劳仲裁字(2017)第50号仲裁裁决,侯某某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0年12月至2017年2月华瑞达公司为侯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6月20日,侯某某与华瑞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4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工资标准为2600元。侯某某被派遣到宝源祥公司上班期间,宝源祥公司实际给侯某某支付的工资是:2015年1-2月2790元、2-3月2880元、3-4月3060元、4-5月2790元、5-6月2880元,每月实际平均工资2880元。宝源祥公司与华瑞达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治疗和恢复期间,治疗费、护理费、工资和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费用,由华瑞达公司申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支付;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由用工单位支付的项目和费用,均由宝源祥公司承担。宝源祥公司支付了侯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侯某某支付康复费80.8元。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侯某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月工资如何确定;2、侯某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依据。


  对于第一个争议的焦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案中,侯某某称其月工资是54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月工资为5400元,且该工资数额也不是处理工伤案件《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本人工资。侯某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月缴费工资是2515元,低于甘肃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2723元,根据以上规定,侯某某的月缴费平均工资确认为2723元。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华瑞达公司为侯某某参保了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华瑞达公司与宝源祥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由华瑞达公司配合侯某某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宝源祥公司支付侯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侯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致残后,提出与华瑞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华瑞达公司亦表示同意,本院应予准许。对于侯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现侯某某的医院病历载明,其伤情被诊断为足踝部外伤,疾病编码为”S96”,对照甘肃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的通知》中附件《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载明”S96”的损伤,侯某某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因侯某某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每月实际的平均工资为2880元,故其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认定为17280元(2880元×6个月)。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11个月的缴费工资。据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9953元(2723元/月×11个月)。对侯某某主张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因侯某某的伤情在住院期间应当有人护理是不争事实,侯某某及其家人均系农村户籍,住院期间由其家人护理,住院期间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应以本省区上一年度农业人员的日平均工资105.48元予以认定,根据住院治疗17天的事实,护理费应认定为1793元(105.48元/天×17天)。侯某某主张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根据其提供的有效票据,应认定为康复费80.8元。对于侯某某要求二公司配合侯某某到工伤保险相关部门办理二次手术后的医疗费报销事宜的诉请,因二次手术的事实还未发生,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对于第二个争议的焦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是否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待遇,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为条件。本案中,侯某某自用工起,华瑞达公司就一直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侯某某在用工期间未提出与华瑞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直至发生工伤,双方因工伤待遇协商未果,侯某某才要求与华瑞达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因华瑞达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侯某某的该诉请,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侯某某要求华瑞达公司和宝源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和《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侯某某与金昌市华瑞达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金昌市华瑞达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配合侯某某前往工伤保险部门报销侯某某的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永昌县宝源祥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侯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72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953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793元,共计49026元,金昌市华瑞达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侯某某要求二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永昌县宝源祥装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某某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某某



甘肃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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