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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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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六盘水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六盘水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六盘水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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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六盘水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贵州省标准

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贵州省标准

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3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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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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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六盘水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0858-8234415

六盘水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sbj.gzlp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六盘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六盘水市工伤赔偿案例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黔0221民初166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宁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宁阳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镇鲁能煤矿(以下简称“玉舍鲁能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玉舍镇玉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96051Q。

负责人:孙某某,系该矿矿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系该矿职工,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镇鲁能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玉舍鲁能煤矿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22279.5元(1、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60天=600元,2、护理费100元/天×60天=6000元,3、医药费307.5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62元×3月=12186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62×3月=12186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元×7月=49000元,7、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期和康复期):7000元×6月=4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在被告单位上班,从事煤矿采面架子搭建工作,月工资7000元。2015年12月14日上班期间因工受伤,经六盘水清杰骨伤医院诊断为:左前交叉韧带附着点撕脱性骨折,共住院60天,康复期120日。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原告本次受伤为工伤。2016年7月12日,六盘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受伤评定为“伤残拾级”。原告因工受伤后,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伤赔偿费用,但每次都被被告拒绝。后原告向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黔六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98号仲裁裁决书,后玉舍鲁能煤矿不服,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院作出(2017)黔02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6)第98号仲裁裁决书,告知原告15日内起诉。原告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玉舍鲁能煤矿辩称:1、原告工资应按合同约定的4041元计算工伤待遇。虽然原告称是试用期工资,但原告只上了12天班,是在试用期,应按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工伤待遇。2、原告在六盘水清杰骨伤医院住院,是原告个人行为,与被告没有关系。3、停工留薪期能与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相对应,可以依照该标准,但本案中原告疾病编码不能与该标准相对应,应经过对停工留薪期评估后才有依据主张权利。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应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虽然不是强制性规定,但无据可依的情况应做评估鉴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玉舍鲁能煤矿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合同期限从2015年12月1日到2016年11月30日,其中试用期从2015年12月1日到2016年元月31日,试用期月工资为4000元。被告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2015年12月14日,原告在上班期间不慎受伤。后被送往六盘水清杰骨伤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左前交叉韧带撕脱性骨折石膏外固定术后。2015年12月29日,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0204201558326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伤为工伤。2016年7月12日,六盘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市、州劳鉴编号:100000000119155工伤职工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原告为此垫付了307.5元的医疗复查费。后原告向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玉舍鲁能煤矿的劳动关系,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22279.5元。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黔六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且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97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27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73.5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6547元、复查费307.5元、伙食补助费180元,共计84553元。被告签收裁决书后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黔02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黔六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9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之规定,依据原告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及其原告在被告处因工受伤的事实,原告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玉舍鲁能煤矿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如下: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之规定,本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针对劳动者在治疗期间停工的补偿,依据原告住院治疗的事实及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人社厅发[2010]68号)文件《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规定停工留薪期为创伤治疗期加康复治疗期的天数,确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对于被告认为原告的停工留薪期需要鉴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的月工资数额,原告主张月工资为7000元,但其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原告月工资为4041元,并提供劳动合同和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证明用以证实,因原告在试用期内受伤,工资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每月4000元的标准计算,被告认可4041元,本院予以认定。故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4041/月×6月=24246元。


  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041元×7个月=28287元。

  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据贵州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文件规定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伤残3个月”计算标准及贵州省2015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424.5元,该费用为:4424.5元×3个月=13273.5元,原告主张12186元,未超过法定限额,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贵州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文件规定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的计算标准,因原告于1975年9月20日出生,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3个月,故应以3个月为计算标准,该费用为:4424.5元×3个月=13273.5元,原告主张12186元,未超过法定限额,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依据本院查明原告住院18天的事实及贵州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文件规定的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18天×10元=180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具体的护理人员,但考虑原告受伤住院确需护理,本院酌情支持按一人护理来计算,每天以60元为标准,该费用为:60元×18天=1080元。


  对于工伤复查费307.5元,原告提供相应支付费用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之规定,用人单位除依法购买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之外,还负有公示、预防及协助职工办理工伤手续等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并结合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即应由被告先行对原告承担上述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可在向原告履行义务之后,另循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镇鲁能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镇鲁能煤矿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24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28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1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18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1260元、复查费307.50元,合计78472.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镇鲁能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某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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