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佳木斯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佳木斯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佳木斯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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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佳木斯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佳木斯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黑龙江省标准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黑龙江省标准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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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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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佳木斯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佳木斯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ldbz.jm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佳木斯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佳木斯市工伤赔偿案例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桦川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黑龙江田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组织机构代码证66389180-1。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生某,男,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田友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凤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田友种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生某、被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田友种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曹某到原告黑龙江田友种业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9月9日被告在焊接工作期间从高空坠落受伤。被告受伤后入佳木斯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9天。2015年5月5日桦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佳桦川劳人仲字(2015)第1号-2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曹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50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6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7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3080元。由于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双方约定日工资为120元/天,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工资标准可以确定被告月工资标准为2640元/月。桦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以佳木斯市2013年度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2885元/月标准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属计算标准错误,原告应以2640元/月工资标准支付给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桦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给被告8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同意支付给被告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综上,原告主张支付给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6530元。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
证据一、2015年5月5日桦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佳桦川劳人仲字(2015)第1号-2仲裁裁决书一份。证实:1、该份裁决书裁决原告按2885元/月工资标准支付给被告各项损失属计算标准错误,应以原、被告约定的2640元/月工资标准计算被告各项损失;2、停工留薪期应为3个月,不应为8个月。理由为被告自2014年9月9日受伤,2014年12月8日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应为被告受伤之日起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3个月。
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1、对原告主张以2640元/月工资标准计算被告各项损失有异议,如按原告陈述的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的工资为120元/天,则被告每月的工资应为3600元,而不是2640元;2、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被告申请仲裁时主张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原告主张的3个月停工留薪期没有法定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所受损伤为工伤,应以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各项损失数额,由于被告在原告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原告主张按2640元/月工资标准计算被告损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不符合《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原告用该份证据证实的内容不具有合法性特点,本院对原告用该份证据证实的内容不予采信。
被告曹某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原告陈述被告在工作期间工资为120元/天,则被告每月的工资应为3600元,同意按3600元/月工资标准计算被告的各项损失2、原告主张的3个月停工留薪期没有法定依据。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
证据一、桦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桦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证实曹某及受伤部位为工伤。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该份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特点,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二、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佳劳鉴字(2015)2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曹某所受的伤残等级为7级。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异议内容为该结论书没有原告单位的盖章及被告的签字和盖章,不能证明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加之原告在收到该鉴定结论的之日起15日内未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该份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特点,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三、佳木斯市中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一份。证实曹某伤后在佳木斯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9天的事实经过及原告所受损伤为右踝关节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该份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特点,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四、桦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佳桦川劳人仲字(2015)第1号-1仲裁裁决书一份。证实曹某于2015年4月2日因工伤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曹某支付护理费、医药费、鉴定费合计6131元。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证实的内容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证据五、桦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佳桦川劳人仲字(2015)第1号-2仲裁裁决书一份。证实曹某于2015年4月2日因工伤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曹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5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7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6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080元合计152905元。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计算基数应当以双方约定的每日工资120元计算,停工留薪期应为3个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桦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佳桦川劳人仲字(2015)第1号-2仲裁裁决书,由于原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被告曹某自2014年9月1日开始为原告黑龙江田友种业有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9日被告曹某在从事焊接工作时从高空坠落受伤。被告受伤后入佳木斯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9天,经诊断被告曹某所受损伤为右踝骨关节骨折、左根骨粉碎性骨折。被告住院治疗期间的各项医疗费用原告黑龙江田友种业有限公司已先行支付。2014年12月8日桦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桦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结论为:被告曹某及受伤部位为工伤。2015年1月30日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佳劳鉴字(2015)2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被告曹某所受损伤伤残等级为7级伤残。另查明,被告曹某在原告黑龙江田友种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原告黑龙江田友种业有限公司未给被告曹某投保工伤保险。2013年度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社会平均工资为43611.3元。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于2014年9月1日到原告处工作,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作为原告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被告理应享受工伤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自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后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由于原告未给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原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给被告各项费用。本案中由于被告所受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故原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13个月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给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20个月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给被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12个月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给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被告所受损伤为右踝骨关节骨折、左根骨粉碎性骨折,被告所受伤害符合列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下肢多个部位骨折情形,应给予被告8个月停工留薪期。虽然原告主张给予被告3个月停工留薪期,由于被告下肢所受骨折不是一处,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给予被告3个月停工留薪期的请求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鉴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为9天,原、被告双方均不能向法院提交被告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标准,故本院认定原告应以佳木斯市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4611.3元(2884.3元/月)的标准支付被告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院对原告主张以2640元/月的标准(120元/天×22天)支付被告各项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一款、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一款(一)项、(二)项、第六十二条二款、第六十四条一款、《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一款(一项)、(二项)、《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黑龙江田友种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曹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495.9元(计算方法2884.3元/月×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686元(计算方法2884.3元/月×2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611.6元(计算方法2884.3元/月×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3074元(计算方法2884.3元/月×8个月),上述款项合计152867.5元原告黑龙江田友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曹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某某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宋 某
黑龙江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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