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淮安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淮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淮安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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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淮安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淮安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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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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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淮安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淮安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淮安市工伤赔偿案例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812民初4406号
原告徐某,女,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赖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徐某与被告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下简称安邦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2672.03元、护理费36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丈夫赵长江生前系被告单位操作工。2016年5月18日22时20分许,赵长江在被告单位吡蚜酮出料釜处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6月1日,赵长江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赵长江共花费医疗费140859.47元,其中108187.44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余款32672.03元由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均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安邦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被告已为原告丈夫赵长江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假如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是由于开处高档次及进口药品,该类药品不在报销范畴内,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职工个人承担,不应由企业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某系被告安邦公司原职工赵长江妻子。2016年5月18日22时20分许,赵长江在被告单位车间吡蚜酮出料釜处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16年6月1日,赵长江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6月16日,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长江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亡。赵长江住院抢救期间产生医疗费140859.47元,其中工伤基金支付108187.44元,余款32672.03元由原告支付。
本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庭审中,原告主张赵长江住院期间一直在ICU抢救,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原告及赵长江母亲虽然不能进入ICU护理,但一直在外面等候,另外聘请一名护工支付护理费,但仅提供护理费收据一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赵长江系被告单位工亡职工,原告徐某作为赵长江的妻子,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赵长江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报销项目的医疗费用32672.03元是否应由被告安邦公司承担;2、赵长江在ICU重症抢救期间是否需要护理,如需护理,护理费用是否应由安邦公司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报销项目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只要交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就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完全免责,本案被告安邦公司仍应承担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32672.03元医疗费用。理由如下: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不是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引起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单位工亡职工赵长江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了108187.44元,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已依法为安邦公司分担了绝大部分的工伤风险,其余的不属于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32672.03元由安邦公司承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由工亡职工赵长江亲属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的医疗费用于法无据,且违背常理。本案中,原告提供死亡记录、住院费票据及相应的用药清单证明其所主张费用系赵长江工伤后的抢救费用,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与抢救赵长江所受工伤无关或系扩大损失,且被告单位职工赵长江年仅39岁即工亡,原告尚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料,将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推给赵长江的家属承担,对原告而言不吝于雪上加霜,故该医疗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第三,由用人单位承担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适当地给其以经济上的压力,能够促使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切实履行职工安全培训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防患于未然。本案中由安邦公司承担赵长江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32672.03元,无论是从承担能力,还是从预防工伤的角度而言,均具有积极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关于争议焦点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中,赵长江受伤后一直住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与外界隔离,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赵长江住院期间需要另请护工护理,且原告亦自认其与婆婆未进入病房护理仅是在外等候,现主张护理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调解不成,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某医疗费32672.03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宋某某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江苏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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