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泰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泰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泰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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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泰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泰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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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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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泰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泰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泰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283民初2014号
原告: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泰姚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葛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王建安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王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王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没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原告按工伤十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08年5月起到原告项目经理夏华工地工作,岗位系工地安全员。由于建筑行业的用工特点,都是在承接工程后通知人员到工地的短期用工,被告也多次更换工地,项目部按在工地天数计发工资;2、被告工伤等级评定为十级,原告按法律规定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裁决中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明显偏高。
王某某辩称,1、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已认定为工伤;今年3月已经就被告社保完善了手续;原告在用工过程中,为被告缴纳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无固定期限;2、仲裁的裁决赔付的数额是合理、合法。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以下事实:自2008年,被告就一直在原告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2015年1月2日,被告在原告工地上被机械压伤左膝,先后在滨州、泰兴等地治疗,住院77天,其中住院期间原告安排人员护理4天,并提供伙食费。医嘱建议:出院半年内(截至2016年1月)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及过度体育运动。
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每天260元,春节前,原告按实际工作的天数与被告结算当年工资。2014年,被告在原告处领取工资76560元。
2015年10月13日,被告向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7月24日,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为工伤。2016年8月,被告经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600元。后被告向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2月14日,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泰兴劳人仲案字[2017]第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原、被告双方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二、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医疗费12092.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3600元、护理费8480元、住院伙食费14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6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172832.2元。原告不服,即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兴劳人仲案字[2017]第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赔偿项目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护理费标准80元/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7个月均无异议,原告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裁决不当。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伤认定决定书、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被告的工资表等证据证明,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自2008年起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原告一直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视为原、被告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构成工伤,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应当负担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裁决中被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均无异议且这些项目的计算方法及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告因工伤构成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七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原告事故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6380元/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4660元(6380元/月×7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被告自2015年1月2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医嘱建议截至2016年1月不能从事重体力及过度体育劳动,其实际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76560元(6380元/月×12月);护理费,原、被告对护理费标准80元/天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护理期,根据原告的伤情、结合医嘱,护理期为110天,扣减原告已护理4天,护理费为8480元(106天×80元/天);
关于交通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就医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原告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医疗费12092.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6560元、护理费8480元、住院伙食费14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66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14585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代理审判员 周 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某某
江苏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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