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雅安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雅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雅安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雅安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雅安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职业病工伤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雅安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雅安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scya.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雅安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雅安市工伤赔偿案例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803民初159号
原告:余某某,男,生于1972年11月15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特别授权),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1幢4单元11层1106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许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光华中心C座1508号。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提起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18民辖终3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及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原告医疗费19921.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26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77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92154.92元、鉴定费用850元、续医费9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08806.67元,扣除通过彭某某预付医疗费3000元、生活费1000元,尚应一次性支付204806.6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3月21日开始在被告群泽公司承建的位于雅安市名山区城东乡五里村的雅安市名山区粮食局灾后重建工程一期工程项目:城关粮站工程项目工地彭某某焊工班组从事焊工工作,口头约定日工资200元,但被告群泽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4月21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该工地站在木梯上刷焊口油漆时,不慎从离地1.5米左右高的木梯处滑下摔伤,当即被彭某某等人送至天全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骨折,左桡骨远端粉碎骨折”等,2015年5月23日出院,医嘱:全休三月。期间,被告的项目经理张某某通过彭某某预付了原告医疗费3000元、生活费1000元。2016年1月4日原告的伤残程序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后期治疗预计9000元,取内固定物期间住院及休息时限评定为40日,同时需1人护理20日。因原告请求被告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补偿受挫,原告依法就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向名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12月28日仲裁机构以名劳仲案字(2016)第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余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告知申请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原告于2017年1月3日签收裁决书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对于原告的诉请:医疗费以医疗机构的票据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不认可;检查费、鉴定费无票据不认可;续医费尚未发生不认可;交通费没有票据不认可。原告在诉状上陈述的承建项目确实是有这回事,张某某与我司是什么关系不清楚,我公司与张某某没有劳动关系。仲裁的时候,我公司是参加了的,但是我公司到现在一直没有收到仲裁裁决书。被告自始至终没有与原告建立过雇佣关系,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没有关联性,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不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确认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出院病情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报告、名劳仲案字(2016)第44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单的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以下事实:雅安市名山区粮食局灾后重建“城关粮站工程项目”位于雅安市名山区城东乡五里村,该项目系张某某借用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建,且由张某某担任项目经理,彭某某担任焊工班组长,张某某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死亡。原告经他人介绍到该工地上从事焊工工作,彭某某与原告口头约定每天工资200元,工资由彭某某支付。2015年4月21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该工地站在木梯上刷焊口油漆时,不慎从离地1.5米左右高的木梯处滑下摔伤,当即被彭某某等人送至天全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骨折,左桡骨远端粉碎骨折”等,于2015年5月23日出院,共住院32天,支出19921.75元,出院医嘱:全休三月,解除内固定物需6000元左右。期间,张某某通过彭某某预付了原告医疗费3000元及生活费1000元。2016年1月4日原告的伤残程序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后期治疗预计9000元,取内固定物期间住院及休息时限评定为40日,同时需1人护理20日。因原告请求被告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补偿未果,原告因确认劳动关系向名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12月28日,仲裁机构以名劳仲案字(2016)第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余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告知申请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原告于2017年1月3日签收了名劳仲案字(2016)第4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单(邮寄单号为1066115322217),经互联网EMS邮政特快查询被告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签收了名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名劳仲案字(2016)第44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认为,涉案建设施工工程是张某某借用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建,其承包单位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张某某是实际施工人。原告虽然与被告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其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及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原告是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其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损害后果,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根据查明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本次事故中余某某的损失确认如下:
一、医疗费19921.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20元/天×32天),护理费2880元(90元/天×32天),交通费酌定500元;
二、后期取内固定物医疗、护理等费用,结合鉴定意见酌定9000元;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每月工资4350元(200元×21.75天/月)计算11个月为47850元(4350×11)元;
四、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24400元[200元/天×(32+90)天];
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雅安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44.42元,计算为92154.92元[3544.42元×(8+18)];
以上损失合计197346.67元,扣除已预付原告医疗费3000元、生活费1000元后实际损失193346.6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余某某损失193346.67元;
二、驳回原告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某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某
四川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四川 成都 绵阳 德阳 南充 宜宾 自贡 乐山 泸州 达州 内江 遂宁 攀枝花 眉山 广安 资阳 凉山 广元 雅安 巴中 阿坝 甘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