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阿坝州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阿坝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阿坝州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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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阿坝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阿坝州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职业病工伤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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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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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阿坝州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837-2822519
阿坝州社会保险科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abrsj.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阿坝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阿坝州工伤赔偿案例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3223民初49号
原告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县东兴乡亚坪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燕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日,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某,男,羌族,生于1974年2月6日,四川省茂县人,住茂县。
委托代理人张旭,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蕾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日、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代理人燕某某、被告李某某及代理人张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员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受伤。2014年10月21日经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11-29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2015年7月经阿坝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阿坝劳(2015)60号鉴定为8级伤残,被告在成都现代医院住院98天,被告在原告处上班工资为3,900.00元/月。以上事实原、告均无异议。被告是参保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仲裁委员会却裁决由原告支付,与法律规定不符。住院护理费裁决按成都市地区护理工资标准执行,而成都市主城区一般护工80元/天,特级护工100元/天,非主城区一般护工60元/天,特级护工80元/天,所谓特级护工是指卧床不能行动,需24小时护理的情况,被告伤情显然不属于全天候特级护理的情况,因此按非主城区一般护工60元/天即可。被告住院98天,出院后根据医嘱休息一月(见成都现代医院出院证明),停工工资待遇按98天+30天计算才合情合理。而被告在出事到住院均是原告派车接送,被告没有产生也不可能产生交通费、住宿费,被告住院期间床铺费已包含在医疗费中,医院绝不可能另行收取住宿费。被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交通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样支付主体系工伤保险基金。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未签劳动合同除了支付每月二倍工资外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基于以上事实理由,特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900.00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8,544.00元;3、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住院护理费(98天×60元)5,880.00元;4、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98天+30天)×130元/天为16,640.00元;5、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交通费、住宿费650.00元;6、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00元;7、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应法律上是正确且合理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2014年9月5日工作时受伤,后送至成都现代医院住院治疗98天。2014年10月21日经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11-29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2015年7月经阿坝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阿坝劳(2015)60号鉴定为8级伤残。
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向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8日作出茂劳人仲(2015)11号仲裁裁决。
另查明,被告李某某月工资为3,900.00元,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处借款3,000.00元。
原告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有: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茂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2015)11号仲裁裁决书,证明仲裁裁决标准不符以及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不应当由我公司支付;3、工伤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八级伤残;4、住院病历,证明我公司积极主动对被告进行治疗;5、工资表一份,证明在职期间工资如实发放;6、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证明我公司买了工伤保险;7、借款收据,证明被告借了公司3,000.00元。被告李某某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1、2、3、4、5均无异议。对证据6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是申报标准没有按照被告工资标准进行申报,申报数额低了。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同意在相关费用中扣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李某某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有:1、仲裁委裁决书,证明裁决结果;2、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证明被告构成工伤8级;3、鉴定费发票,证明支付了300.00元鉴定费;4、交通费发票,证明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650.00元;5、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劳动合同系原告伪造,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关系。原告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与原告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期间受伤致残,被告李某某应当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被告李某某因伤致残,其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准许。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11-29号工伤认定书以及阿坝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阿坝劳(2015)60号鉴定书经质证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请的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济补偿金以及诉请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等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原告也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9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110,8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00元,住院护理费9,8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42,900.00元,交通住宿费650.0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300.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900.00元,经济补偿金9,750.00元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处借款3,000.00元应在原告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由原告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9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110,8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00元,住院护理费9,8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42,900.00元,交通住宿费650.0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300.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900.00元,经济补偿金9,750.00元;以上共计:261,482.00元,扣除被告李某某借款3,000.00元,原告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实际支付被告李某某258,482.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款项的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某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某某
四川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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