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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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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曲靖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曲靖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曲靖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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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曲靖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曲靖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标准

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标准

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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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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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曲靖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曲靖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曲靖市工伤赔偿案例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0325民初1093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富源县补木戛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064269965T,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大河镇挑担村。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某某,男,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富源县补木戛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富源县补木戛煤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46480元(3890元/月×12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230元(3890元/月×7月)、伤残就业补助金27230元(3890元/月×7月)、停工医疗补助金7780元(3890元/月×2月)、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司法鉴定费600元、后期治疗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70元(70元/天×31天)、护理费2170元(70元/天×31天)、交通食宿费1200元、检查费84元,合计12236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其在被告煤矿井下采煤时被坍塌的顶板煤砸伤右手,受伤后其到富源中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第4掌骨骨折及右手背及右手第3、4指软组织挫裂伤,于同年8月8日出院,共计住院31天。2016年9月30日,其伤情经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1月13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拾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2016年11月14日,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需后期手术费及治疗费7200元。双方就相关赔偿未达成协议,2017年3月9日,其向富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决被告赔付其各项损失共计151192元。2017年5月3日,仲裁委作出富劳仲案(2016)第93号裁决: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338元(2334元×7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80元(3890元×2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230元(3890元×7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4004元(2334元×6月)、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82元(22元×31天)、护理费1705元(55元×31天)、鉴定费300元、后期治疗费7200元、司法评估费600元、检查费84元、交通食宿费525元,合计76448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2017年5月10日,其收到仲裁裁决,认为其工资应为3890元,停工留薪期应为6.5个月,但裁决却认定为2334元和6个月,故其于同年5月25日诉至法院,状如所请。


  被告富源县补木戛煤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补充陈述,2016年2至3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原告2016年7月8日至8月8日住院期间,被告为原告结清了全部住院医疗费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原告因公受伤后,被告已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但是,因煤矿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工资在2400元至2700元间,原告的工资其只认可仲裁委裁决的社平工资3890元的60%即233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只能按2334元为基数计算。另外,停工留薪期认可7个月,后续治疗费7200元过高,鉴定机构的评估意见不准确,其不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认可仲裁裁决上的数额,交通食宿费认可525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富源县补木戛煤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赵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补充陈述部分案件事实,原告对被告补充陈述的事实也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及被告补充陈述的事实均予确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赵某某受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记录原告赵某某工资的相关证据应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被告富源县补木戛煤业有限公司应当提供,至庭审结束,被告均未能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于赵某某提出的月平均工资为389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依此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依法应自因工受伤接受医疗日起计算至伤残等级评定日止,本案计为189天,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为7个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赵某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客观、计算标准适当,本院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案中,被告至庭审结束时依前述规定未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告在2017年3月9日申请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时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认定为本院裁判解除劳动合同时曲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43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以此基数计算,原告诉求按3890元为基数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劳动者因工受伤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某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应由被告富源县补木戛煤业有限公司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富源县补木戛煤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富源县补木戛煤业有限公司赔付赵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230元(3890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80元(3890元/月×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230元(3890元/月×7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7230元(3890元/月×7个月)、后期治疗费72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170元(70元/天×31天)、住院期间护理费2170元(70元/天×31天)、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司法鉴定费600元、交通食宿费525元、检查费84元,合计102519元。前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某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某



云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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