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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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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文山州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文山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文山州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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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文山州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标准

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标准

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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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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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文山州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文山州人社局网址:http://www.ynwsr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文山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文山州工伤赔偿案例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云2622民初400号


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69946-X。

住址:砚山县平远镇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小学文化,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与原告劳动争议纠纷向砚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砚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2016]第10号仲裁决定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有失公平、公正,其理由是:一、仲裁院认定事实错误,仲裁院认定:”申请人王某某于2014年11月到被申请人处上班,月基本工资为6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及缴纳了工伤保险,但被申请人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申请人。”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实属错误。客观事实上,原、被告之间根本就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对工资为6000元每月进行约定。客观事实是于2013年6月4日原告将土基冲矿井承包给龙树才,龙树才于2014年11月雇请被告到其矿井做工,并以原告的名义为被告交纳工伤保险,实际上原、被告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关系,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签订书面劳工合同及工资为6000元每月的事实,据此,仲裁院上述认定缺乏事实依据,难以令人信服;二、仲裁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仲裁裁决结果错误。1、上述事实及理由已经阐述的很清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是案外人龙树才承包原告的矿井后,雇请被告到其矿山做工,并以原告的名义为被告进行交纳工伤保险,实际上,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或者雇佣关系,且根据原告与龙树才的承包合同能够明确,其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及责任与原告无任何关系,由龙树才自行承担。据此,仲裁院裁决被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由原告予以承担,实属法律错误,原告不应当作为本案直接赔偿的责任主体。2、仲裁院以2014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实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14年11月18日,而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9条规定的”上年度”应当指的是2013年度,而不应当是2014年度,因此,仲裁院以2014年度的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纯属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限。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受伤的时间是2014年11月18日,此时,被告也就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该时间应当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而被告提起仲裁的时间是2016年1月10日,从该时间上完全可以证明被告提起仲裁时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期限。故请求判令原告不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918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不愿意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63918元的请求不能成立,1、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根据该条,原告主张的龙树才为自然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用工主体资格。2、我方认为仲裁院的计算是合理的,因为原告之前已向社保局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社保局以同样的标准计算给公司,我方认为不存在错误。3、本案没有超过仲裁时限,虽然王某某是2014年11月18日受伤,但是原告积极为王某某垫付医疗费,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5月9日又为王某某办理伤残鉴定,伤残鉴定办下来之后,后来公司没有将到社保局领取的款项支付给王某某,王某某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仲裁时效的计算只能从公司拒绝支付相关款项之日起算,最迟也是在2015年5月9日之后才开始算起。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一、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否应当赔偿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918元;二、砚山县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书裁定的63918元计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应当按照2014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数计算;三、是否超出仲裁时效。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2.矿井巷道掘进工程责任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将土基冲的矿井承包给龙树才的事实;3.[2016]10号仲裁裁决书,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过砚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仲裁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王某某对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第1、3组证据无异议。认为第2组缺乏真实性,其次是缺乏合法性,因为所承包的人员没有到法庭接受质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矿山不能承包给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3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被告认可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2组证据,由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未向本院提交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承包人未到庭质证,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4年11月,被告王某某到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矿井上班,2014年11月18日被告在井内上班时,被左侧洞壁上掉下的石头砸到左小腿,受伤后原告将其送到砚山县第二人民医院和文山郑保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2月8日。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经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5月9日经文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捌级。被告王某某经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后,原告报销了被告王某某工伤治疗费,2016年1月10日,被告王某某向砚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王某某与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918元,并协助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陆万叁仟玖佰壹拾捌元(¥:63918元)”一项,诉至本院,要求不支付被告王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918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议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918元,结合云南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砚山县属云南省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80元,争议的赔偿金超出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砚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10号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本案依法由本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王某某支付了医疗费,又申请工伤鉴定,原告以实际行动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后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被告各项赔偿金时,才是被告王某某权利被侵犯之日。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0日向砚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10号仲裁裁决书,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书中”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陆万叁仟玖佰壹拾捌元(¥:63918元)”,于同年3月20日诉至本院,故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虽然未与被告王某某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受伤,同年12月12日经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5月9日经文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故被告王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2014年度计算,《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事项的通知〉》第一条”2014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610元,月平均工资为3551元”,故被告王某某的一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为:18个月3551元/月=6391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918.00元;

二、驳回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砚山邦恒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朱某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祝某某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温馨提醒:工伤赔偿要趁早,以免过了赔偿时效,主张得不得支持】


云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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