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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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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保山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保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保山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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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保山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保山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标准

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标准

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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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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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保山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保山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bs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保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保山市工伤赔偿案例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0524民初884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下岗工人,住昌宁县田园镇。

被告昌宁县永盛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760428042X。

住所地:昌宁县温泉镇温泉村张家寨。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该砖厂经营者,住昌宁县田园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昌宁县永盛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9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被告昌宁县永盛砖厂法定代表人罗晓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昌宁县永盛砖厂赔偿原告李某某一次性工伤补偿及后续治疗费用人民币100000元,2017年6-8月工资105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人民币130500元。


  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原告李某某受雇佣至昌宁县永盛砖厂从事电焊、水电等工作,2016年3月18日下午,原告在上班过程中不慎掉落筛滚槽中,造成盆骨、髋臼、右肩胛骨、左侧1、5-10肋骨、右侧1.2.7-9肋骨等多处粉碎性骨折,后到保山市人民医院、昌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个月零15天。2017年3月14日,原、被告就原告工伤补偿及后续治疗费用等赔偿金额签订了协议并到昌宁县公证处办理了(2017)云昌证字第122号协议公证书,协议签订后,被告赔偿部分费用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给付剩余赔偿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昌宁县永盛砖厂赔偿原告李某某一次性工伤补偿及后续治疗费用人民币100000元,2017年6-8月工资105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人民币130500元。


  被告昌宁县永盛砖厂辩称,在事故发生后,被告要求原告进行工伤事故认定、劳动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原告为规避自身在事故中的责任,要求被告与其私了,订立了协议。现协议已在履行中,原告却将被告告上法庭。被告的处理意见是被告赔偿原告未付清的赔偿款100000元,收回已多发的5月份工资3300元。因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被告针对其答辩理由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1、《协议》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对损害赔偿已于2017年3月14日达成协议。2、(2017)云昌证字第122号公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所达成协议经公证证明。3、收款凭证2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7年7月2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赔偿款100000元和2017年5月份工资3300元。


  经质证,被告昌宁县永盛砖厂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以及举证、质证和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自2004年以来,原告一直在被告砖厂工作。2016年3月18日下午15时许,原告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先后在保山市人民医院、昌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1月31日,原告的损伤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昆医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床)鉴字第B96号、第B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某“盆骨,髋臼多发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右耻骨下支游离移位,骨盆严重移位畸形”达七(VII)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用18000元整。原、被告就损害赔偿问题于2017年3月14日达成协议,同日双方到昌宁县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双方所达成协议内容如下:一、前期医疗费用由甲方到医院付清(已付清)。二、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工伤补偿及后续治疗的各种费用贰十万元。三、付费方式:2017年3月31日前付十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付另外十万元。四、乙方每月工资3500元发放至2017年4月(如甲方提前将贰十万元付清给乙方,乙方工资发放至付清之日)。五、甲乙双方签订此协议后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六、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付给对方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七、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昌宁县永盛砖厂赔偿原告李某某一次性工伤补偿及后续治疗费用人民币100000元,2017年6-8月工资105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人民币130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被告给付原告的工资应到何时止?

  第一个问题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原、被告《协议》第三条:“付费方式:2017年3月31日前付十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付另外十万元”的约定,而被告已付的第一笔款项之日是2017年7月2日,显然已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被告已违约,依据双方《协议》第六条关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付给对方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


  第二个问题是被告给付原告的工资应到何时止?依据原、被告的《协议》第四条关于:“乙方每月的工资3500元发至2017年4月(如甲方提前将贰拾万元付清给乙方,乙方的工资发至付清之日)”的约定,对于逾期付款被告是否承担违约期间给付原告月工资报酬并未有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6-8月份工资10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已多收的5月份工资3300元应退还被告。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昌宁县永盛砖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费100000元,承担违约金20000元,共计120000元,扣除已超支付的5月份的工资3300元,实应给付1167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被告昌宁县永盛砖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曾某某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某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温馨提醒:工伤赔偿私了危险,赔偿无保障且赔偿相对偏低很多,建议不太懂的工友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免权益受损】


云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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