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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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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2011〕2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厦门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幅度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290元、270元、255元、240元。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前款规定增发后,伤残津贴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上述金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调整幅度低于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

  1、配偶每月增发130元;

  2、其他亲属每月增发95元;

  3、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增幅基础上再增加10%。

  (三)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0)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57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根据《条例》规定,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

  三、特别调整

  (一)2011年之前发生工伤,在2011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条例》规定计发后,再按本通知调整。

  以上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上述金额计发。

  (二)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用人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参照本文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由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资金列支渠道

  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五、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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