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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数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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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人社办〔2011〕6号

各区人劳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为准确计发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将涉及2011年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数据及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1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数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厦府[2011]98号)的规定,在本通知下发前,对已先按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标准计发的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本通知下发后,应当按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的标准给予补差。   

 二、根据2011年3月10日厦门市统计局公布《2010年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数据:全市人口平均期望寿命为78.91岁(其中:男性75.96岁,女性81.77岁)。依据《福建年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的规定,从2011年3月11日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人口平均期望年龄,按《2010年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公布的全市人口平均期望寿命的数据为标准,男、女职工分别以男性平均期望寿命、女性平均期望寿命计算。

 本通知下发后,若省人民政府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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