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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办法试行
邢台市工伤保险工作会议公布:千元以下的小工伤处理权限下放到县级经办机构,处理时间将由过去的一两个月缩短为两三天。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伤事故可以使用简易处理办法:伤害事故发生时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统筹,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的;职工所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9-2006)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简易处理办法。
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受伤害职工就医的初诊病例、就诊发票复印件及诊断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
适用简易处理办法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凭《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及其它凭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报销范围仅限于医疗费用,同时应当符合河北省工伤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