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认定
项目名称: 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认定
项目编号: 06006
项目类别: 日常管理
管辖范围: 省本级统筹企业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
申报条件: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2、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次就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机构抢救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其他伤害提供公安、法院相关证明;
6、旧伤复发的转业、复员军人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相关证明、诊断证明;
7、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工伤)保险处提出认定申请。 2、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初审责任人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初审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承办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承 办 人: 孙爱娣
办公地点: 1519室
联系电话: 0311-88616155
地 址: 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审查方式: 网上审查与书面审查相结合
审 核 人: 李元河
联系电话: 0311-88616155
审批权限: 工伤保险处处长
办结时限: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作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 河北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申诉途径: 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于《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纪律: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 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 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