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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人社办[2009]56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统一掌握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配置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上肢与下肢大腿同时缺失、双大腿缺失的,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50%。
二、工伤职工上肢与下肢小腿同时缺失、双小腿缺失、双上肢缺失的,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三、工伤职工按规定配置轮椅的,同时配置拐杖、拾物器、轮椅桌、坐厕椅、洗澡椅、防褥疮坐垫。
四、工伤职工配置下肢假肢的,同时配置拐杖,年满70周岁时可增加配置轮椅。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