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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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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字〔2015〕56号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四)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原统筹地区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标准执行。(即:按冀人社发〔2014〕7号文件第三项规定执行)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工伤职工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步调、统一标准,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调整政策,并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认真组织实施,抓紧完成待遇调整各项工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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