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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冀劳社办字[2007]23号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唐劳呈[200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的精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职工与受伤害时的工作单位如属于借调关系,应按《条例》规定,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属于同时就业,则应按《意见》规定,由受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工作中如处理类似问题与上述精神不一致,由你们妥善处置。
二、关于劳动关系确认事宜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函复后答复。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