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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对工伤认定以后工伤职工要求追补新发现伤(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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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伤认定以后工伤职工要求追补新发现伤(病)情况的批复

冀人社字[2010]277号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以后工伤职工要求追补新发现伤(病)情况的请示》(唐人社呈〔2010〕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补充认定的,工伤认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经核实确属原工伤事故造成,但原认定决定中未包含的伤害,原工伤认定机关应作出补充决定予以认定。
此复。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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