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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复合药申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3]9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01号)精神,现就复合药申报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愿原则,有关单位可以向我厅申请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申报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必需符合以下3个条件:
1、通用名称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复合药西药目录》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药品组成,并且每个成分药品及其剂型必须在《药品目录》范围内;
3、复合药的价格小于等于其所组成的同等药品价格之和。
三、复合药的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复合药申报表》,将纸质版和电子版2013年4月15日前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并同时提供《药品注册批件》、药品使用说明书和中标价格证明纸质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会保障厅
2013年4月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复合药品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