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件哈行办发〔2013〕8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的规定,现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地区凡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在外出就医前或受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工伤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8元(参照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70%的标准)。
(二)工伤职工从统筹地区到外地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交通费,可凭据报销。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高铁二等座及以下)、长途客运汽车、轮船(三等舱及以下不包括旅游船)等交通工具,若伤情危重确需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按同区间火车硬卧标准予以报销。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住院往返途中产生的住宿费可凭据报销,报销标准为住宿费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5元,交通补助费每人每天10元,补助合计天数不超过3天。
三、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事先未办理相关转院审核手续的;
(二)除急诊抢救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三)达到出院指征应该出院而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
(四)住院治疗与工伤无关疾病的;
(五)挂床住院的;
(六)因其他违规情况或医疗事故导致的情形。
四、本办法所确定的工伤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可随物价变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