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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退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浙人社函[2012]346号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是否纳入基本养老金补贴等发放范围的请示》(丽人社[2012]7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根据原省劳动厅《关于要求批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的函的批复》(浙劳复[1994]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9]333号)等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定期伤残待遇的工伤职工,可享受《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补贴、社区综合补贴待遇和《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56号)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待遇,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定期伤残待遇(含基本养老金补贴,下同)低于1200元(含1200元)的人员,每人800元;定期伤残待遇高于1200元县低于2500元(含2500元)的,每人700元;定期伤残待遇高于2500元的人员,每人600元。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此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