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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铁路企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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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铁路企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厅字[2005]80号

 

上海铁路局杭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铁路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杭铁分劳函[2005]45号)、《关于杭州铁路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函》(上铁杭社险[2005]01号)已先后收悉,根据《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5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你中心所属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含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组织实施的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费用按照“以支定收”的办法,按年度由省社保中心根据上年度老工伤人员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确定当年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费率,该费率与铁路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合并征收。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操作办法请与省社保中心联系。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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