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答:用人单位下列行为均是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 、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 随意延长工时或不安排劳动者休息;
3 、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
4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 、 未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6 、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 、节假日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8 、 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
9、 发生工伤或安全事故不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实际履行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已经支付赔偿金则无需再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
劳动者当庭增加仲裁请求数额,是否属于变更仲裁请求?如何处理?
答:仲裁请求包括时间、项目、金额等要素,任何一部分的改变都属于仲裁请求的变更,且数额增加会导致计算公式以及计算依据的改变。增加仲裁请求数额属于变更仲裁请求,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告知劳动者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和条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关于试用期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