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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问答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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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时,非全日制用工人数是否作为计算基数?

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其他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作为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一部分,应共同作为计算被派遣劳动者所占百分比的基数。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主张遭受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答:由劳动者承担证明其确实遭受损害的举证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如劳动者的损害是由用工单位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劳动者的损害是由劳务派遣单位造成,则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向第三人索赔人身侵权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作保险赔偿?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工作几年时间,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将不予获得支持。


聘用人员因对事业单位对其作出的年度考核结果或处分决定等有异议的,能否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答: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故,对聘用人员因对事业单位对其作出的年度考核结果或处分决定等有异议,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的合同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解除聘用合同时,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向受聘人员收取培训费?

答:在聘用合同中或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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