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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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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佛山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佛山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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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佛山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佛山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佛山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佛山市

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5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77元×60%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577元×60%×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77元×60% × 4个月)= 93154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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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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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佛山市各个街道社保站

联系电话:12333

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地址(网址):http://www.fssi.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佛山市工伤赔偿案例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5民初3493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奋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创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5558454X。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系被告的员工。


  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奋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于2017年3月19日曾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5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5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安装辅助器具费(计算至70周岁)114000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0月至今的伤残津贴3708.72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090.6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449.6元;(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24.8元;(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3624元;(1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87元;(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90.6元。后原告在仲裁时撤回了第(6)项有关伤残津贴的仲裁请求。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1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月12日解除;(2)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差额729元;(3)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973元;(4)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4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3640元;(5)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87元;(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50元;(3)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1500元;(4)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2000元;(5)被告支付原告安装辅助器具费(计算至70周岁)40000元;(6)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0月至今的伤残津贴3708.72元;(7)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090.6元;(8)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449.6元;(9)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24.8元;(10)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3624元;(11)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87元;(1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2月17日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暂计算至2017年1月)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90.6元。


4.原告的入职时间及工作岗位。原告曾是被告的员工,于2016年2月17日入职,从事普通冲压工作。


5.原告的工资情况。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收取工资时需要在工资表上签名。2016年2月至8月期间,原告的应收工资分别是:1220元、3285元、2596元、4071元、2500元、2500元、2887元。


6.社会保险办理情况。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


7.原告的工伤情况。2016年10月7日,原告在车间操作冲床冲压工件时压伤左手,即被送到佛山市南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2-5指毁损伤,并于2016年10月22日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支付,原告的住院伙食费由被告支付了321元。

2016年11月22日,原告的受伤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6年12月22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确定被告的劳动能力障碍为6级,确定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确认原告需要配置硅胶美观手掌(左)。为此原告支付了劳动能力鉴定费87元。


8.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16年10月6日,原告以个人原因向被告递交一份《员工离职申请书》,以本人个人原因,申请于2016年10月6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告批注“等通知”。2016年10月7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即发生工伤事故。原告受伤治疗终结后没有回到被告处上班。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017年3月29日,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一份《证明》,主要内容为:兹有患者李某某,其因工伤致左半掌截肢,经本公司技术诊断,适合装配本公司国产普及型半掌义肢,价格4000元,该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平均使用寿命为4年。


  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156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佛劳鉴(二)初字2016年2368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佛南人社工[2016]59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佛劳鉴(二)康具认2016年050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4.病历信息、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出院证明书。5.收据、证明、广东省民政厅文件、佛山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装配机构服务协议书。

经庭审质证、辩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4均无异议。对证据5的收据、证明真实性有异议;对广东省民政厅文件、服务协议书有异议,原告安装假肢时应该知晓用人单位,由于是原告单方去安装假肢的,故被告对该行为及产生的费用均不予确认。


(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收据、收款收据。2.员工档案表。3.员工自愿不买社保申请书。4.员工离职申请书。5.请假单。6.2016年2-9月考勤登记表。7.2016年2-8月工资表。8.出院小结。

经庭审质证、辩证,原告对被告证据1-8均无异议。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的受伤已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告没有就此工伤认定书提出起诉或者复议,故本院采信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因本次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被告没有为原告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原告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1关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问题。原告和被告对于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入职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仲裁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在2017年1月12日解除,原告和被告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月12日解除。


2.关于原告的平均工资的问题。原、被告对原告在2016年2月至8月期间的应收工资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原告在2016年2月刚入职,未满勤,故在计算原告的平均工资时予以剔除该月工资。经核算,原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973元[(3285元+2596元+4071元+2500元+2500元+2887元)÷6个月]。


3.关于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的问题。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为治疗工伤住院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佛山地区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100元/天计算,原告应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50元(100元/天×70%×15天),扣除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的被告已支付的321元后,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729元。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原告为治疗工伤住院15天,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结合原告受伤较重,达到六级伤残的程度,原告确实需要护理,参照佛山地区护工的收入标准70元/天计算,原告应得的护理费为1050元(70元/天×15天)。原告起诉请求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超出上述核定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原告请求交通费2000元的问题。原告因工伤就医必然产生交通费,本院酌定500元。原告起诉请求超出上述核定部分的,本院予以驳回。


5.关于安装康复器具及更换费用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安装义肢未与其协商一致,但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确认原告需要配置硅胶美观手掌(左),而且原告安装义肢及需要更换义肢的单价及次数已经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确定,其中国产普及型半掌义肢一只单价为4000元,且每4年需要更换一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及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安装义肢及更换费用。原告在1985年出生,安装义肢的费用应当计算至原告年满70周岁时止,结合辅助器具更换周期为4年/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康复器具及更换费用为40000元(4000元+4000元/次×9次)。被告认为无需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6.关于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待遇问题。原告于2016年10月7日发生工伤事故,并被鉴定为6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个月,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未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告依法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承担。综上,结合双方于2017年1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以及原告应收月平均工资2973元低于2015年度佛山地区职工5151元的60%即3090.6元的事实,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2973元(2973元/月×1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449.6元(3090.6元/月×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3624元(3090.6元/月×40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24.8元(3090.6元/月×8个月)。虽然仲裁裁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4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3640元,而被告没有就此提出起诉,视为服裁,但原告在起诉时仅请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44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36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24.8元,低于仲裁裁决所确定的金额,视为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7.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10月至今的伤残津贴3708.72元。原告在仲裁时撤销“请求被告支付的2016年10月至今的伤残津贴3708.72元”,也就是该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以另行提出仲裁申请,向被告主张伤残津贴。


8.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原告在仲裁时及本案庭审中确认是以个人原因离职的,以原告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9.对于原告请求的劳动能力鉴定费87元的问题。仲裁裁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7元,原告和被告均服裁,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7元。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奋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奋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729元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050元。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奋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交通费500元。

四、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奋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安装义肢及更换费用为40000元。

五、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奋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973元。

六、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奋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44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36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24.8元。

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奋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劳动能力鉴定费87元。

八、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交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某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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