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四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四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四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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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四平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四平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吉林省标准 五级18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吉林省标准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1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5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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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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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四平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四平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jlsi.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四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四平市工伤赔偿案例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382民初1224号
原告:双辽市巨丰矽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公司经理。
地址: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双辽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双辽市巨丰矽砂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张某某、被告马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辽市巨丰矽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为被告垫付医疗费应按责任划分分别由双方承担;2、仲裁裁决书裁定各项费用合计128495.50元全部由原告承担不合理,应原被告按责任比例分别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7日6时被告当班,在洗砂工地现场,被告被万向节的转轮绞到,先后住院33天,原告垫付医疗费70355.98元。经双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各项费用128495.50元。但原告认为,被告未关闭机器系违章操作,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其医疗费等费用70,355.98元应由被告承担49,249.18元。原告承担21,106.79元,按仲裁书裁决金额128,495.50元,应由被告承担89,946.85元,由原告承担38,548.65元。合计:被告应承担139,196.03元;原告应承担59,655.44元。上述请求,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马某某辩称,被答辩人请求的工伤事故属实,但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并非是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的情形,其事故经过是机器上掉下来的螺丝是被答辩人的经理,即我们都称他是老板——郑某某发现的,也是他要求我去捡起来的,但他没有告知操作台关闭机器,当时我也没有多想就弯腰去捡了,可是被方向节绞到了我的衣服把我带到机器里,险些丧命。因郑某某就在当场及时把我从机器里拽了出来才捡回来一条命,这是事故当时的经过,把我拽出来后郑某某才把吴绍昌等人叫来,把我送至双辽市中心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当天转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当时是以吴绍昌名住院(因他有工伤保险)后期住院经过同原告所述,但原告请求由我来承担主要责任,并按责任比例30%承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如下:一、我不同意原告请求的按照责任比例给予赔偿。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来调整,而《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所以,原告请求由我自己按70%责任来承担本次受伤的责任于法无据。所以,原告的这一请求法庭应当予以驳回。二、双劳人仲字(2017)第1号仲裁裁决书所列12项仲裁申请保护了我的七项请求,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其它各项我是认可的。没有保护的五项请求也应在仲裁范围之内,在本次诉讼中我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中第一项是我在仲裁申请中的第五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赔偿金问题,仲裁委在仲裁裁决中作为第二项以该项请求不适用开《工伤保险条例》给予了驳回错误,且在下文的论述中也说明了可以并兼得,但于工伤保险待遇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劳动合同法》第82条已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我请求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合并审理并给予保护。我也同意按照本次裁决所确认的工资标准2635.00元按12个月即31800.00元予以保护。第二项就是左耳严重建成形术费用5万元是依据司法鉴定结论的标准请求的法庭应予以保护。第三项是伤后营养费5000.00元也是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请求,法院应当保护。第四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请求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符合八级伤残的请求标准,应予保护。第五项交通费1000.00元是按照实际支出请求的应当保护。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应按照最高院的执行标准每天100元给予赔偿,即:33天×100元=3300.00元。以上是我的具体请求,请法院依法保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通过庭审查明本案事实为:被告系原告雇佣工人,2015年9月7日6时被告在洗砂工地现场被万向节的转轮绞到,先后住院33天,原告垫付医疗费70355.98元。四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为八级伤残,常春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左耳手术费用5万元、八级工伤伤残、营养费5000元,经双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本案原告)给付申请人(本案被告)工伤赔偿款128,495.50元。双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双劳人仲字[2017]第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98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9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7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8.83元、护理费12096.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4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715元,合计128495.5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要求按过错比例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二、关于本案所涉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双辽市巨丰矽砂有限公司提出的应按事故责任划分由双方分别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是原告单位的职工,与原告形成了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中负伤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该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事故伤害或者职业伤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其他人或者遭受事故伤害的本人,受伤者应得到必要的补偿;二是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是应由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承担。本案中,由于原告双辽市巨丰矽砂有限公司没有为被告马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被告马某某的工伤赔偿费用应由原告双辽市巨丰矽砂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主张按过错比例承担与该项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
予支持。
二、双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双劳人仲字[2017]第1号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98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9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7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8.83元、护理费12096.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4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715元,合计128495.50元。对裁决的项目及数额原告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主张的其他项赔偿由于未对仲裁裁决表示不服而提起诉讼,被告在本院审理期间亦未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双辽市巨丰矽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马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98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9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7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8.83元、护理费12096.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4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715元,合计128495.5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某某
吉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