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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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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白山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白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白山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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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白山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白山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吉林省标准

五级18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吉林省标准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1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5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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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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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白山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白山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jlsi.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白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白山市工伤赔偿案例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791号


原告:贺某某,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红旗村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红旗村一社。

委托代理人:贺某仁(原告的弟弟),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辽宁省阜新市安监局副主任科员,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新建路25-6-461。

委托代理人:李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村。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玉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某仁、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2年3月2日原告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住院治疗228天。原告发生事故后,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作出了骨伤柒级、外伤拾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原告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无奈原告到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恰当的裁决。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758.52元、交通费2000元、复查医疗费2116.72元;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被告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8000元;被告为原告补缴2012年至今的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某于1998年到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2年3月2日早5点左右,贺某某在井下﹢100米大巷维修准备上梁子时,顶板脱落掉下石头将其身体多处砸伤。事故发生当日,贺某某入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10月16日,实际住院228天,其间二级护理50天、三级护理178天。出院诊断为:头外伤伴头皮血肿、闭合性胸外伤、双下肺挫伤、右肺挫裂伤、右侧血气胸、右侧多发肋骨骨折(7-11)、右桡骨远端骨折、右腕关节脱位伴尺骨茎突骨折。出院医嘱:休息壹个月、加强右腕关节功能练习、必要时可到上级医院治疗。原告住院医疗费已由被告单位支付。原告向被告借资40000元。2012年12月4日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2)第2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贺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2月26日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贺某某伤残等级为柒级。贺某某于2013年3月向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白山劳人仲裁字(2015)5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贺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422.7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3621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01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94元、复查医疗费2116.72元、住院护理费3362元、交通费3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810.3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228.88元,扣除贺某某借款40000元,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共需支付贺某某129309.17元。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与贺某某于2015年3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2、对贺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上述案件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书、护理证明、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为凭,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对其所受伤害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单位没有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原告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由被告单位承担。原告认可仲裁裁决的原、被告于2015年3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原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吉林省2011年度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每月3004.75元。因原告于2012年12月4日已完成工伤认定,故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标准计算,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4.75元/月×12个月=3605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4.75元/月×10个月=30047.5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004.75元/月×13个月=39061.75元。原告住院期间在2012年度,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50元/天×228天=262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为120.74元/天×50天=6037元。原告复查医疗费2116.72元、鉴定费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但其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大多没有乘车时间及往返地点,无法确认票据的出处及用途,根据原告住院治疗及复检、鉴定情况,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500元。根据《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原告贺某某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故贺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004.75元/月×6个月﹦18028.50元。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从2012年2月起欠缴贺某某的养老保险费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4.75元/月×16.5个月(1998年至2015年3月)﹦49578.38元。上述各项损失数额合计184448.8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40000元,被告仍需支付原告144448.85元。贺某某要求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补缴其社会保险费,因该项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二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贺某某医疗费211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22元、住院护理费为603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028.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61.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05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47.5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578.38元,以上数额合计184448.8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000元,被告仍需支付原告144448.85,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

三、驳回原告贺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某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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