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通化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通化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通化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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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通化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通化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吉林省标准 五级18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吉林省标准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1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5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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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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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通化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通化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th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通化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通化市工伤赔偿案例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503民初484号
原告:樊某某,男,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金友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矿长。
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
委托代理人:国某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通化市二道江区金友煤矿工人。
原告樊某某与通化市二道江区金友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金友煤矿委托代理人国某某、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金友煤矿(以下简称金友煤矿)支付给原告樊某某患职业病工伤六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157841.91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樊某某是被告金友煤矿工人。2011年樊某某在工作中因发生事故致工伤,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八级,2011年12月21日经通化市二道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告金友煤矿给付樊某某工伤保险待遇5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被告没有为樊某某作离岗职业病检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法,经法院诉讼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2014年10月至12月30日樊某某在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70天。2015年12月28日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樊某某患职业病为工伤,被告金友煤矿是用人单位;2016年3月3日经通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后樊某某经通化市二道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下达通二区劳人仲案字[2016]第11号仲裁裁决书:被告金友煤矿支付给樊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6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453.68元。樊某某不服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金友煤矿辩称:对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樊某某为职业病工伤、通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均无异议。对樊某某工伤保险待遇计算的本人工资基数有异议,应按照规定在樊某某与金友煤矿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伤残等一次性“三金”的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另外,原告计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增加30%和20%没有依据;樊某某原来工伤八级用人单位已经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也是以工伤前12个月缴费工资每月1780元计算领取的。本次工伤同意给付樊某某工伤补助金的差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樊某某职业病工伤伤残“三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本人工资计算基数,应按照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月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通化市2013年每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5595元,每月2966.25元。
认定理由:原、被告双方在案件审理中均不能提供樊某某职业病工伤前12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樊某某职业病工伤赔偿范围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予以确定,被告金友煤矿应支付樊某某医疗费6736.91元、外地就医食宿费住院70天190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2元、交通费662.5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296.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4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6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812.40元,共计150439.43元。
认定理由:医疗费是樊某某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住院费3张、门诊治疗收据9张,共12张计算得出;外地就医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计算是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住院进行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及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0%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工资平均工资20%和60%的标准。交通费按照统筹地区事业单位普通职工享受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是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是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动(人事)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人事)和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的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待遇”、第四十条“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本人工资。……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依此规定计算后,并应扣除樊某某在八级伤残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1958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20元。樊某某住院70天、工伤六级的工伤保险待遇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296.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4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6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812.40元。
本院认为,樊某某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被告金友煤矿是用人单位,应按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付樊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并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不足差额”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综合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金友煤矿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金友煤矿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樊某某医疗费6736.91元、外地就医食宿费住院70天190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2元、交通费662.5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0天7296.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4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6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812.40元,共计150439.43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金友煤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某某
审 判 员 闫某某
人民陪审员 马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霍某某
吉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