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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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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大同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大同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大同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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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大同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大同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1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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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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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大同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大同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dtrsrc.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大同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大同市工伤赔偿案例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211民初630号


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塔山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矿区。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久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赵某,被告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蒋某某系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单位工作时间很短的临时用工人员,经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因工伤赔偿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原告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原告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仲裁委认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请求判决: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在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由原告为被告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而不是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被告蒋某某辩称,2014年9月23日,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招用被告蒋某某为单位职工,主要工种为装卸工。2015年6月17日,被告在工作时被水泥粱砸伤头部,经同煤总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的损失为: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颅骨骨折、背部四肢软组织挫伤、眶骨骨折(多发)、双眼挫伤。住院治疗24天,后又转院矿区中医院住院治疗6天。2015年12月8日,在大同市五医院经过医疗技术鉴定,大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工伤七级。被告应该将原告实际签字工资提供给法院,或按照劳动仲裁庭审时提供工资表并剔除未能正常工作期间月份后计算平均工资为4887.4元加上庭审过程中单位承认扣减部分津贴、补贴工资月均300元,确定赔偿工资标准,原告工资应为5187.4元。大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支持被告住院期间陪侍费,被告在工伤鉴定后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仍为被告合法职工,应该按照原告工作期间工资的70%支付原告工资。请求原告人给予被告的工伤赔偿: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436.2元(5187.4×13个月);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4497.6元(5187.4×24个月);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7811元(5187.4×15个月);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187.4×5.5个月);5工伤鉴定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工资:21787.08元;6、转院期间治疗费:1312.63元;7、住院期间伙食费:600元;8、住院期间陪侍费:3000元。(单位已支付)合计赔偿金额:324975.21元,扣减原告已支付13500元费用,原告应支付被告工伤待遇共计311475.21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蒋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到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装卸工。2015年6月17日,被告蒋某某在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干活时负伤,被送往同煤总医院住院治疗24天。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派人护理,并支付了同煤总医院的医疗费,同时支付了被告13500元现金。后被告又在矿区中医院住院治疗6天,被告蒋某某自己支付了大同市矿区中医院医疗费1312.63元。2015年10月19日,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蒋某某负伤为工伤。2015年12月8日,大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蒋某某工伤等级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为5.5个月。为此,被告蒋某某向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赔偿转院期间治疗费1312.63元、住院期间陪侍费5000元,伙食费1800元,交通费900元,出院后的误工费18000元、营养费5400元、生活费12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5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2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25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3000元,共计364012元。2016年5月13日,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同劳人仲裁字(2016)第67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6.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3032.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0645.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5903.35元,住院治疗费1312.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扣减被申请人已支付的13500元,共计259220.38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原、被告不服该裁定书,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提供的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人社伤认决字(2015)第13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证明被告蒋某某负伤为工伤的事实;

2、被告提供的大同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初次鉴定结论书,以证明被告蒋某某为工伤七级的事实;

3、被告提供的大同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以证明被告蒋某某停工留薪期为5.5个月的事实;

4、被告提供的大同市矿区中医院医疗费票据一张,以证明被告蒋某某自己花去医疗费1312.63元的事实。

5、原告提供的被告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工资表,以证明被告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

6、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任免通知文件,证明大同市煤矿实业总公司对原告单位总经理的任命,是原告单位的上级单位。

7、原、被告提供的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同劳人仲裁字(2016)第67号裁决书及送达证,以证明2016年5月13日,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原、被告均不服该裁定书,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的事实。

8、原、被告的庭审陈述。

以上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蒋某某的月工资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问题以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还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问题。首先,关于被告蒋某某的月工资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问题。依据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蒋某某伤前在岗期间的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工资情况,该表中2014年10月申请人出勤天数为3天,最后一个月为工伤发生月,不宜按照整月工资计算。经核算,被告的伤前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平均工资为4709.7元/月,应以此工资标准核算被告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709.7元/月×13个月=61226.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4709.7元/月×24个月=113032.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709.7元/月×15个月=70645.5、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709.7元/月×5.5个月=25903.35元。大同市矿区中医院医疗费1312.63元。关于被告要求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依据同劳社发[2013]23号《关于确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30天=600元。关于被告要求的交通费的请求,根据其就医实际情况,酌情支持500元。关于被告提出的护理费,因原告单位派单位职工进行了护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出院后的误工费、营养费、生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还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问题。对原告提出已为被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意见,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上记载的工作单位为大同煤矿实业总公司,未能提供实际参保缴费工资明细,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相对人为用人单位,原告支付了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后,对工伤保险基金就上述赔偿金的结算,应归用人单位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享有。


  关于被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13.5个月双倍工资的差额70029.9元,判令原告按一个月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5187.4元。因被告未就以上诉求进行仲裁,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蒋某某工伤待遇共计259720.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6.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3032.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0645.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903.35元,住院治疗费1312.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500元。扣除原告已支付被告的13500元);

二、原、被告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三、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年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某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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