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博尔塔拉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博尔塔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博尔塔拉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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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博尔塔拉工伤赔偿标准
一、博尔塔拉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11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9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6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五、六级增发30%,七至十级增发2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27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1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12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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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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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博尔塔拉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博尔塔拉人社局网址:http://boz.xjr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博尔塔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博尔塔拉工伤赔偿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新2722民初1472、1483号
原告(被告):张某某,汉族。
委托代理人:邰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被告):贾某,汉族。
委托代理人:邰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被告):贾某某,汉族,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警察,电话:。
委托代理人:邰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原告):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精河县艾比湖工业园火电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博乐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被告)张某某、贾某、贾某某与被告(原告)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海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贾某,张某某、贾某、贾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邰某,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贾某、贾某某诉称:2014年9月13日,贾全洲为金天海公司装车,至下午5时左右,因所装纸包堆倒塌,把贾全洲砸下汽车,致贾全洲在精河县人民医院和博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于2015年4月18日因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金天海公司预付了受害人医疗费36000元,精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确认,金天海公司和受害人贾全洲双方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博州人社工伤认(2015)第2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贾全洲为工伤。2014年博州地区统筹月平均工资3659.7元,2014年博州地区统筹最低工资3659.7元×60%=2195.7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金天海公司应当赔偿张某某、贾某、贾某某经济损失759011.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98212元,停工留薪损失2195.7元(2014年博州最低工资)×10月=21957元,护理费2195.7(2014年博州最低工资)×8月=17565.6元,生活补助费18元×240天=4320元,丧葬费3659.5(2014年博州统筹月工资)÷12月×6月=21957元,工亡补助金29000元×20年=580000元,交通费15000元,合计759011.6元。扣除预付的36000元医疗费,要求金天海公司赔偿723011.6元。精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精劳仲裁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549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127519元。精劳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导致裁决不公,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3011.6元。
被告金天海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求不予认可,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精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书是错误的,当时贾全洲是周国营叫去的,精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裁决书没有送达给金天海的法人,所以该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精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给金天海留够答辩期,法院应该依法调查撤销。贾全洲身有疾病,年过半百,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证明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和外伤各占50%所致,因此,贾全洲本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金天海公司诉称:原告金天海不服精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精劳仲裁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原告不能接受赔偿被告丧葬补助金18621元和一次性工亡补助576880元的裁决结果。1、仲裁事实不清,职工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贾某在庭上自述,2014年9月13日,其父贾全洲是接到同村周国营的电话去装车的,周国营打电话说金天海公司领导打电话给他,要装一车木浆,一车400元。周国营问贾全洲去不去,贾全洲答应了就跟他去了。很显然,金天海公司和周国营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周国营和贾全洲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和周国营之间只是装一车400元的关系,至于周国营找几个人多少钱,要帮他装车的贾全洲怎么配合他装车都是他自己说了算。贾全洲的事故主要负责人是周国营而非原告。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然而贾全洲却被判断成与金天海公司有劳动关系,按劳动法享有职工待遇。2、被告隐瞒事实。贾某隐瞒了贾全洲有高血压等几种陈旧性疾病的事实,误导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因脑出血和呼吸衰竭死亡的死因全部归咎于2014年9月13号的事故造成的,法医学尸检报告也没有完全肯定2013年受伤和2015年死亡之间关系,但是这份报告却把死者贾全洲曾患有的陈旧性疾病高血压之类做了陈述。并且,贾全洲从车上坠地并没有任何原因,根据原告在现场的安全员的证词木浆包没倒,也没有人推他,更没有棉包推他,他自己突然向后一步坠落。考虑因为中午较热,自身的身体原因造成眩晕倒地。贾全洲是周国营的帮工,实属不是工伤。3、证据混乱不清。2014年9月13到2015年4月18日,被告贾某称其父一直在治疗中,但是被告并没有向仲裁庭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包括最后一天的病例都没有。4、裁决的证据不足。被告不能提供死者死因是因为7个月前的事故造成的证据,尸检报告也没有完全肯定。综上,贾全洲的死亡在法律和事实上都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恳请法庭重新作出审理,取消让原告赔偿被告丧葬补助金18612元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576880元的仲裁裁决,重新作出职工认定和工伤认定,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诉讼请求:1、撤销精劳仲裁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书,即原告承担被告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和丧葬补助金18612元。2、重新进行职工认定和工伤认定。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贾某、贾某某辩称:金天海公司作为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精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裁决的,若对裁决书不服,可在15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原告对劳动关系认定的裁决书有意见,应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撤销,可是金天海公司放弃了这个权利;同时,撤销或不撤销不属于法院的义务。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上也说了如有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金天海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说明其放弃了相关的权利。周国营在仲裁委开庭时反复出现,仲裁委认为周国营只是来叫贾全洲干活,他不符合用工主体,仲裁委的裁决对的,被告认可,应该驳回金天海公司的诉讼请求。4.是否构成工伤,是人社局认定的,金天海公司要求驳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贾全洲与案外人周国营在金天海公司的厂区内往货车上装木浆成品包,当天下午,贾全洲在装车的过程中从车上摔下。贾全洲被送往精河县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1、中型开放性颅脑损伤。1)脑挫裂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侧乳骨骨折4)左侧耳漏;2、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左侧胸壁皮下气肿。当日,精河县人民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2014年9月14日至同年10月12日,原告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多发伤;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中颅底骨折;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并血肿;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并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闭合性胸部损伤;左肺挫裂伤并血气胸;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4、5、6、7、8、9、10、11);肺部感染;继发性肝功能损害;电解质紊乱-低钠血症腹泻。出院医嘱:建议转精河县人民医院行高压氧进一步治疗。2014年10月12日至同月23日,原告在精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上述三次住院及门诊支出医疗费用89357.36元。精河县人民医院于2014年11月17日出具疾病诊断书,证实贾全洲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
2015年3月15日,新疆众力司法鉴定所委托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贾全洲的精神状态、智力与意外事故之间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新绿司鉴字(2015)39号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医学诊断: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2、因果关系:上述疾病与2014年9月13日事故致伤头部有直接因果关系。2015年4月15日至同月18日,原告在博州人民医院治疗,支出门诊费4385.72元。2015年4月18日,贾全洲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呼吸循环衰竭。2015年5月4日,贾某委托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对贾全洲的死亡与外伤之间因果关系鉴定。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科正所(2015)病鉴字第0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贾全洲本次外伤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危机生命,临床急行开颅手术,术后柒个月后再次因左颞叶、基底部大量出血,导致左侧脑室铸型,引起脑血循环障碍和脑水肿,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本人脑基底部的出血符合高心压病史引起,而头左颞叶脑挫伤灶处的出血,与本次外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二者因素在死亡过程中兼而有之,属临界因果关系,故外伤参与度为50%。
2015年贾某向精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贾全洲与金天海公司劳动关系成立。精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精劳仲裁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裁决贾全洲与金天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7月24日精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金天海公司委托刘军、张兰新参加庭审。2015年8月14日,精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张兰新送达了精劳仲裁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2015年12月17日,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博州人社工伤认(2015)2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贾全洲为工伤。2016年2月2日,金天海公司的工作人员秦爱明签收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贾某向精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以下工伤(亡)赔偿申请:1、医疗费98212元;2、停工留薪损失21957元;3、护理费17565.6元;4、生活补助费4320元;5、丧葬费21957元;6、工亡补助金580000元;7、交通费15000元;8、开庭增加申请贾全洲配偶张某某的抚恤金。以上合计759011.6元,扣除被申请人预付的36000元医疗费,要求被申请人赔偿723011.6元。2016年7月15日,精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精劳仲裁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金天海公司向贾某支付以下工亡赔偿金:1、丧葬补助金18612元(2013年博州地区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102元/月×6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8844元×20倍);以上金额共计:595492元。3、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申请事项,不予支持。原、被告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出院证、疾病诊断书、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用统一结算票据、门诊票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书、送达回执及原、被告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经精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精劳仲裁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确认,已向金天海公司委托出庭的诉讼代理人张兰新送达了仲裁裁决书,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对金天海公司关于重新进行职工身份认定的请求,不予支持。工伤认定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金天海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效力。是否属于工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畴,金天海公司要求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的请求,不予支持。金天海公司应当向张某某、贾某、贾某某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受害人贾全洲伤情较重,持续恢复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的规定,张某某、贾某、贾某某主张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项目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张某某、贾某、贾某某主张按照博州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59.5元的标准,计算丧葬补助金2195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按照贾全洲死亡时的上一年即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标准计算,为576880元。金天海公司抗辩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证明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和外伤各占50%,因此,贾全洲本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作为工亡待遇纠纷案件,金天海公司的该项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的提供的有效医疗费票据,对其医疗费的请求,本院支持93743.08元。原告住院41天,伙食补助费支持738元,护理费支持3000.7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2195.70元/月的标准计算,为15882.23元(2195.70元/月÷30天×217天)。原告主张交通费150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金天海公司垫付36000元应予以扣除。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贾某、贾某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676201.10元;
二、驳回张某某、贾某、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张某某、贾某、贾某某预交10元,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预交10元),由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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