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上海市 • 正文

上海双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存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2民终36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某 某 某
  法定代表人 某 某 某
  委托代理人 某 某 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某 某 某
  委托代理人 某 某 某
  上诉人上海双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臣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臣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臣公司不支付王存:1、工伤鉴定费人民币3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伤残鉴定检查费246.5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60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228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228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上海双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存工伤鉴定费350元;二、上海双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存伤残鉴定检查费246.50元;三、上海双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60元;四、上海双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228元;五、上海双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228元。
  鉴于原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原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上诉人双臣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王存向双臣公司出具的两份承诺函中均明确表示“如双臣因向王存出具文件导致其自身受到损失,则该损失由王存承担”,故王存应按照承诺函的内容履行自身的相关义务,涉案相关款项应由王存自身承担。此外,王存已就涉案部分款项通过与案外方的交通事故案件得到了赔偿,故双臣公司认为本案部分款项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重复赔偿。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王存书面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臣公司所称的承诺函在双方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已提交过,未被法院采纳。由于双臣公司未为王存缴纳工伤保险,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他费用应由双臣公司承担,双臣公司称涉案部分款项与案外方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请求系重复项目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已经认定双臣公司与王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被认定为工伤,双臣公司未为王存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按相关规定支付王存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保险理赔与侵权损害赔偿分属不同的赔偿机制,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侵权损害赔偿项目中残疾赔偿金属于受害人获赔的兼得项目而非重复获赔项目,因此,双臣公司称本案部分项目属重复项目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双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双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某 某 某
审 判 员   某 某 某
代理审判员  某 某 某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某 某 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
声明:工伤赔偿标准网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
自各地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本站裁判文
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
文书。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
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kk66yzz@163.com
我们将在十五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
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